(2015)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高章爱与魏世准合伙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章爱,魏世准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447号之一申请人:高章爱。被申请人:魏世准。申请人高章爱与被申请人魏世准合伙纠纷一案,申请人高章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魏世准在武汉某公司工程款2867199.36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高章爱及担保人周某以其二人共同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某地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章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魏世准在武汉某公司的工程款2867199.36元,期限为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二、依法对高章爱、周某提供担保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某地房屋(武房权证市字第×××号)予以查封,期限为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高章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惠玲审 判 员 王北平人民陪审员 李晓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佩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