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3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兴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1695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临泽县。被告:刘兴刚,男,汉族,农民,住临泽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2016年10月9日,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英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雅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