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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兴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1695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临泽县。被告:刘兴刚,男,汉族,农民,住临泽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2016年10月9日,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英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雅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