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4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原告解福龙诉被告山西东方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福龙,山西东方资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24民初860号原告解福龙,男,195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稷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东,山西鄂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东方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稷山县西社镇薛家庄村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卫翔,山西汾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解福龙诉被告山西东方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晋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福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东,被告东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卫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解福龙诉称,2011年3月底,原告到被告公司的烧结车间上班,工作时间实行的是三班倒,从2011年3月到2016年3月,原告一直在被告公司的烧结车间上班,但是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原告缴纳三险一金。由于原告从事的是生产工作,所以没有节假日之说,经常加班,被告也未支付原告的加班费。在2016年3月被告以原告年事已高无法上任工作为由将原告辞退,辞退时亦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稷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的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稷劳人仲不字(2016)第0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为此,请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因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而应当支付原告的二倍工资,即11个月的工资19206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费43650元;三、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603元。原告解福龙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1、原告的户口本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行工资卡查询单四张,证明原告从2011年3月起到2016年3月一直在被告公司里上班,被告给原告发工资,工资数额为每月1700多元左右,2016年3月后再没有发过工资;3、2016年5月9日稷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证明原告向稷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予受理。赔偿明细:一、被申请人支付因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应当支付的二倍的工资,即11个月的工资19206元(2015年平均工资1746×11月);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加班费43650元【1746元/30天×(104天+23×2倍)×5年】注明:104天是每年的周末天数是365÷7得来,23天是法定节假日;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603元(月平均工资1746元×5.5)。以上三项合计:72459元。被告东方公司辩称,1、原告请求的2倍工资因双方之间有员工登记表,可以认定为合同,不存在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支付2倍工资。退一步讲要求支付2倍工资的请求也超过时效;2、原、被告执行的工作时间是标准工作日的时间不存在加班的问题,被告也没有要求原告加过班,故此原告要求支付加班费没有依据;3、原告因超过法定的工作年龄,所以不存在给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综上,原告的诉请应当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日,原告到被告公司的锰铁厂上班,从2011年3月到2016年3月,原告一直在被告公司的锰铁厂上班。2016年3月被告以原告年事已高无法上任工作为由将原告辞退,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稷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的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稷劳人仲不字(2016)第0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本院认为,原告解福龙于2016年3月因年龄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上班年龄,被被告东方公司辞退。原告解福龙被辞退后,于2016年5月9日向稷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的申请,当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稷劳人仲不字(2016)第0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收到通知书后原告解福龙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解福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解福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常晋川二0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卫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