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22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龙志坚与韦博川、秦丽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志坚,韦博川,秦丽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2执825号申请执行人龙志坚,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藤县。被执行人韦博川,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住藤县。被执行人秦丽燕,女,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藤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422民初60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向龙志坚偿还到期债务100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422民初606号民事调解书部分内容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云审 判 员 陈国华代理审判员 梁栋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全嘉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