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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3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虞力、宋文娟与马鞍山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力,宋文娟,马鞍山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3620号原告:虞力。原告:宋文娟。被告:马鞍山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力、宋文娟与被告马鞍山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虞力、宋文娟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虞力、宋文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力、宋文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虞力、宋文娟负担。审判员  郭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