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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哈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杨与周磊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君,王杨,周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哈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君,男,汉族,1962年3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王兆街**号**栋*单元***室。申请执行人王杨,女,汉族,1962年4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王兆街**号**栋*单元***室。被执行人周磊,男,汉族,1979年2月10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集良街**号,现因犯故意杀人罪正在服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哈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受理的王海君、王杨申请执行周磊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王海君、王杨申请执行周磊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指定由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行。审 判 长  王英杰审 判 员  房德林代理审判员  李相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