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205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晁言平与彭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言平,彭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5民初1668号原告晁言平,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彭建,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回族。原告晁言平与彭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晁言平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晁言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晁言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晁言平负担。审判员  孙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