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5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晁言平与彭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言平,彭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5民初1668号原告晁言平,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彭建,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回族。原告晁言平与彭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晁言平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晁言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晁言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晁言平负担。审判员 孙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