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邱卧红等与吴荣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卧红,吴荣,彭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中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邱卧红,男。被执行人吴荣。被执行人彭林。邱卧红与吴荣、彭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娄中民一初字第3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荣、彭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邱卧红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吴荣、彭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邱卧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吴荣、彭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邱卧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胜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