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民终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卫喜与陈林喜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卫喜,陈林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民终4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卫喜,男,生于1963年10月27日,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林喜,男,生于1956年6月15日,汉族。上诉人陈卫喜因与被上诉人陈林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7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陈卫喜上诉请求:撤销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726号民事裁定,判令被上诉人返还款项190600元。事实及理由:上诉人在1995年购买了陕A-013**康明斯柴油汽车一辆,该车在1996年让被上诉人倒卖给他人,得款18万元,被上诉人承诺将卖车款支付给上诉人,但是至今未给;还有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的书柜货架款项4600元,德国进口机油款6000元。三笔合计190600元,该事实被上诉人也认可,同时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商中民申字第00032号民事裁定书也确认了这一事实。依照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返还款项190600元。2015年2月14日,上诉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商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2015年5月12日,商南县人民法院认为无法认定此款是借贷纠纷,遂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2015年7月27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以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此款是借贷纠纷为由维持原判。2015年9月16日,上诉人再次搜集证据,认为本案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应当按照被上诉人不当得利处理,所以向一审法院起诉被上诉人不当得利。2016年8月1日,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重复起诉,裁定驳回起诉。对此,上诉人认为一审以重复起诉为由而驳回起诉是错误的,由于前审并未对于确认的190600元款项做出处理,只是认为不属于借贷纠纷,只是以起诉案由错误而驳回的,那么当事人就有权利变更案由后重新起诉。再者前审纠纷并未得到法律认定,确认的190600元款项权利义务归属并没有审理和判决,一审简单粗暴的驳回起诉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致使上诉人无法对已被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的190600元款项的事实主张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才构成重复起诉,但是上诉人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是不同的,后诉的诉讼请求也没有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前诉上诉人以借贷纠纷为由,法院认为案由不对,后诉上诉人以返还不当得利为由则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重复起诉。综上,上诉人认为本次起诉与前诉案由不同,是不同的两个案件,一审应当予以审理和判决,采取裁定驳回起诉的方式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予以纠正。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陈卫喜所诉案件事实已于2015年3月12日向商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欠款,商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做出(2015)商南民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陈卫喜的诉讼请求。原告陈卫喜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做出(2015)商中民一终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卫喜仍不服,申请再审,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3日做出(2015)商中民申字第00032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陈卫喜的再审申请。一审法院认为:2015年9月16日,原告陈卫喜以相同的被告、相同的诉讼请求、相同的案件事实,仅以案由不同再次起诉,经告知原告陈卫喜此案属于重复起诉,但陈卫喜仍坚持起诉。商南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陈卫喜的起诉。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而本案中,上诉人陈卫喜前诉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陈林喜归还其借款,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陈卫喜所主张借贷的事实因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而驳回其诉讼请求。现上诉人以不当得利为由重新诉至至法院要求陈林喜返还其不当得利190600元,此次诉讼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已经发生改变,属不同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对其重新主张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以确认是否成立。此外,对于陈卫喜诉陈林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本院做出的二审判决、再审裁定均系从民间借贷角度对陈卫喜要求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亦不存在此次诉讼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上次诉讼裁判结果的情形。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驳回陈卫喜的起诉错误,应予纠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72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商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军代理审判员 邓昊宇代理审判员 李 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石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