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09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金华奥克斯置业有限公司与卢征、吴晓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奥克斯置业有限公司,卢征,吴晓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09593号原告:金华奥克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948号碧玉村4幢B号楼第二层。法定代表人:何锡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盼、张博深,浙江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征。被告:吴晓。原告金华奥克斯置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卢征、吴晓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金华奥克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奥克斯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奥克斯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卢征、吴晓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金华奥克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李良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洛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