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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81民初3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江油市凤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邓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凤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邓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3104号原告:江油市凤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南河花园2号楼16号门面。法定代表人:董芝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兵,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平,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江油市凤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油市凤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凤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邓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江油市凤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清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雍嘉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