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民初28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蔡春辉与林小灵、林少雄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春辉,林小灵,林少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2816号之一申请人:蔡春辉,男,194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申请人:林小灵,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林少雄,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人蔡春辉与被申请人林小灵、林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蔡春辉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林小灵、林少雄坐落于福安市甘棠镇北门街道西门兜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福安市房权证甘棠镇字第××号,建房注册号:35××57;国有土地使用证:安政国用(2002)字第××号(林小灵)、安政国用(2002)字第××号(林石荣)、安政国用(2002)字第××号(林少雄)的移户手续,并提供蔡春辉所有的坐落于建新路3号××店面、建新路3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蔡春辉关于对安政国用(2002)字第××号(林石荣)的保全申请,由于林石荣系案外人,故不予支持。申请人蔡春辉其他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林小灵、林少雄坐落于福安市甘棠镇北门街道西门兜的房产的移户手续,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福安市房权证甘棠镇字第××号,建房注册号:35××57;国有土地使用证:安政国用(2002)字第××号(林小灵)、安政国用(2002)字第××号(林少雄),冻结期限三年;二、冻结蔡春辉所有的坐落于建新路3号××店面、建新路3号××房产的移户手续,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 娟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人民陪审员 林 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彭小琴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