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91民初21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杭州万艺建材有限公司与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万艺建材有限公司,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2145号之一原告:杭州万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八号坝绕城公路西侧厂区。法定代表人:骆晓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富成立,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夏焱,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路359号。法定代表人:许宝鸿。原告杭州万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杭州万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万艺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万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37946元,减半收取1897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973元,由原告杭州万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良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方 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