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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3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大安乡某某某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大安乡某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300号原告: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未到庭)委托代理人贵某某,甘肃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大安乡某某某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某某,系该村支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大安乡某某某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施得军代理审判员  张克智人民陪审员  邹建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侯建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