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81民特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黄奕渔与朱日川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奕渔,朱日川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特150号申请人黄奕渔,男,195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江滨北路,系本起事故中闽F/6368E号两轮摩托车驾驶员。申请人朱日川,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南洋镇,系本起事故中闽F/MU930号小车驾驶员。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黄奕渔、朱日川关于确认漳平市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2016】346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黄奕渔、朱日川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0月9日经漳平市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朱日川一次性赔偿申请人黄奕渔的医疗费3032.11元、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检查费、治疗费、营养费14600元,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7632.11元。(已付清)二、两车维修费由朱日川承担(以保险定损为准)。三、申请人双方同意上述赔偿协议条款,在协议签订后,申请人黄奕渔今后不得就本起事故再行向申请人朱日川及闽F/MU930号小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并承诺自愿承担后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绍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