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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执保5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艳艳与被申请人李连文、刘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艳,李连文,刘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508号申请人李艳艳,女,1975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李连文,男,1978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刘洪梅,女,1973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担保人张延娥,女,197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担保人张宝香,女,195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担保人李子林,男,1950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审理申请人李艳艳与被申请人李连文、刘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艳艳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连文、刘洪梅名下位于武城县商业街南门东路北房屋一套,申请人已提供房屋和银行存款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连文、刘洪梅名下房屋一套;二、查封担保人张延娥名下房屋一套(证号为房权证武字第153**号),不准过户、抵押;三、冻结担保人李子林银行存款2万元;四、冻结担保人张宝香银行存款3万元。案件申请费1420元,申请人李艳艳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