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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福清市海阔天空娱乐中心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福清市海阔天空娱乐中心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72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代理人:赵友冬、朱丽敏,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清市海阔天空娱乐中心,住所地福清市融城小桥街132号二层至四层。法定代表人林谋兴,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福清市海阔天空娱乐中心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于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福清市海阔天空娱乐中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8元,减半收取计1154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邱灿明审 判 员  池开通人民陪审员  李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