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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民初50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荣良奇与杜继泽、许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良奇,杜继泽,许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5037号原告荣良奇,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王珏(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继泽,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许攀,女,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原告荣良奇诉被告杜继泽、许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荣良奇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良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良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40元,减半收取5,020元,邮寄费20元,合计5,040元,由原告荣良奇负担。审 判 长  樊 静人民陪审员  陈立昌人民陪审员  于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任保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