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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91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孙龙祥与王进、王洪叶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龙祥,王进,王洪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1579号申请人:孙龙祥。委托代理人李丽,潍坊奎文仁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王进。被申请人:王洪叶。申请人孙龙祥与被申请人王进、王洪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孙龙祥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进、王洪叶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孙龙祥向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30000元),为其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进、王洪叶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玉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同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