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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3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蒋卫与麻超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卫,麻超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3611号原告:蒋卫,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强,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超萍,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蒋卫为与被告麻超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麻超萍立即支付原告蒋卫货款1574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麻超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麻超萍又名麻超平。被告麻超萍曾于2015年3月4日、2015年6月16日向原告蒋卫购买木材。2015年11月2日,被告麻超萍向原告蒋卫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麻超平欠蒋卫货款21.74万元(贰拾壹万柒仟肆百元整),农历年前付清。”欠条出具后,被告麻超萍未按时付款。2016年6月13日,经调解,被告麻超萍支付了40000元货款。对于余款177400元,被告麻超萍重新出具了一份欠条给原告蒋卫,该份欠条的内容为“麻超平欠蒋卫人民币177400元(壹拾柒万柒仟肆佰元),保证分6个月归还,于7月15日还3万元,8月15日还3万元,9月15日还3万元,10月15日还3万元,11月15日还3万元,12月15日前还27400元。如本人不履行愿赔偿给蒋卫造成诉讼开支部分。如未按上述所执行,蒋卫有权就全部未清偿款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份欠条出具后,被告麻���萍于2016年7月份转账支付货款20000元,余款157400元至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麻超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蒋卫货款1574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2016年9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8元,减半收取计1724元,由被告麻超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张昊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