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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4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沈晓华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晓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4刑初24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晓华,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隆回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4月17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6]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晓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魏国富,被告人沈晓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上旬,被告人沈晓华在隆回县桃洪镇桃花社区(隆回县邮政局对面)“E时代”网吧旁租用了罗某的房屋一楼两个门面。随后,沈晓华在租房内放置了四台具有上分、退币、以小博大、赔率返奖功能且可同时供三十人参赌的大型捕鱼机供他人赌博。2015年11月11日,沈晓华及刘某1等多名参赌人员在其开设的赌博场所被民警当场抓获。沈晓华自摆设赌博机开设赌场以来,共盈利人民币五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晓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黄某、刘某1、肖某、陈某、刘某2、钱某、范某、罗某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涉案赌博机、赌博机显示的输赢情况以及参赌人员照片、参赌人员户籍证明;辨认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另查明:1、被告人沈晓华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4月17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上述事实,有隆回县人民法院(2008)隆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明,足以认定。2、隆回县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沈晓华进行考察,认为沈晓华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被告人沈晓华实行社区矫正,并愿意实施监管。上述事实,有隆回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晓华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电子游戏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晓华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沈晓华当庭自愿认罪,且侦查机关对沈晓华已取保候审,社区矫正机构亦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故对被告人沈晓华酌情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晓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沈晓华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朝晖人民陪审员  覃和生人民陪审员  刘光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魏婵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