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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2财保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陇西县华谊建材租赁部与巩建卫、巩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陇西县华谊建材租赁部,巩建卫,巩建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财保00193号申请人:陇西县华谊建材租赁部。负责人:魏建平,男,汉族,居民。被申请人:巩建卫,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巩建军,男,汉族,农民。申请人陇西县华谊建材租赁部(以下简称华谊建材)于2016年10月8日因租赁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巩建卫、巩建军名下银行存款40000元,依法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巩建卫、巩建军名下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申请人华谊建材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为:ALAZDFZZ0116Q000075M,保险金额4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谊建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巩建卫、巩建军名下银行存款4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巩建卫、巩建军名下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陇西县华谊建材租赁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谢雪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忠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