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3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姚运培与严志群、沈明全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川1503执18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姚运培与被执行人严志群、沈明全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2015)南溪观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严志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陈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