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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3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姚运培与严志群、沈明全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川1503执18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姚运培与被执行人严志群、沈明全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2015)南溪观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严志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陈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