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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2民初3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22民初3108号原告:王某,身份号码xxx,女,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义顺乡长胜村二虎地房子屯。被告:张某某,身份号码xxx,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义顺乡长胜村二虎地房子屯。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云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10月10日经肇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张某某1,生于1997年8月27日。婚后原、被告感情一直不和,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已经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均归被告所有,共同债务由被告偿还。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财产归我儿子,债务原告必须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张某某1,1997年8月27日出生,已独立生活。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且常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原告肋骨骨折,右小腿骨骨折,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房屋3间、仓房2间,2016年种植玉米80亩,摩托车2台,四轮车2台。共同债务欠李大春10000元、欠王立明10000元。被告陈述债务欠刘小庆5000元、欠赵凤春2000元、欠鲍永春2000元、欠赵凤龙10000元、欠马石头20000元、欠王忠明2000元、欠田洪东20000元、欠张守平2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诊断书等予以证实,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不能互谅互让,互相体贴,且被告对原告有暴力行为,已严重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应予准许。关于共同财产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分割,均归被告所有,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被告共同认可的债务,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自行陈述的债务,由于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被告陈述的债务不予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共同财产房屋3间、仓房2间,摩托车2台,四轮车2台,2016年种植80亩地玉米收成,上述财产均归被告张某某所有;三、共同债务欠李大春10000元、欠王立明10000元由被告张某某偿还。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颖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