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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1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酒泉市泓坤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新能源分公司与酒泉浚昱电力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酒泉市泓坤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新能源分公司酒泉浚昱电力有限公司,酒泉浚昱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1财保35号申请人:酒泉市泓坤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新能源分公司酒泉浚昱电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锦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酒泉浚昱电力有限公司。申请人酒泉市泓坤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新能源分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酒泉浚昱电力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塔支行的账号内的存款1150000元予以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酒泉市泓坤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新能源分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酒泉浚昱电力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塔支行的账号内的存款115000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酒泉市泓坤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新能源分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XX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玉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