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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3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蓝振枝与苏巧莺、邱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振枝,苏巧莺,邱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3民初1158号原告:蓝振枝,女,1968年5月30日出生,畲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苏巧莺,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邱拯,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蓝振枝与被告苏巧莺、邱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振枝撤诉。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计6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少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雯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