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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1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庄某、姬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盛兴汽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某,姬某,河南盛兴汽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1295号申请执行人庄某,女,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申请执行人姬某,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河南盛兴汽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被执行人袁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庄某、姬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盛兴汽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重型自卸货车行车证车主为河南盛兴汽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被执行人袁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袁某所有的挂靠于河南盛兴汽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闫鹏飞审判员  孙洪涛审判员  王荣卿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新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