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02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娄合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合心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刑初316号公诉机关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娄合心,女,1962年11月2日出生于山西省临汾市。2015年8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辩护人王郭虎,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尧检公诉二刑诉〔2016〕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合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俊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娄合心及其辩护人王郭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娄合心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娄合心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娄合心主观恶性小,有自首情节,在本案中没有获得佣金。望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被告人娄合心伙同其女婿郭某、女儿刘某(二人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情况下,在临汾市尧都区秦蜀路蜀香居商务酒店成立北京惠利汇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并由被告人娄合心担任负责人。自2011年6月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娄合心等人以投资炒外汇为由,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112人资金共计2890.6万元,除陆续支付本息679.0905万元之外,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经济损失2084.0095万元2015年8月19日,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将刘某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186甲2号楼310室、立汤路179号2号楼220512室两套房产予以查封。2015年8月20日,该局依法将刘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香堂村早市西区12排2号的房产予以查封。上述事实,被告人娄合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本案侦查阶段的供述,集资参与人杜某某、张某某等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同案犯郭某、刘某的供述,投资理财协议书,银行账单,融资信息核查表,扣押清单,企业档案信息卡,北京惠利汇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公司宣传页,被告人娄合心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娄合心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890.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娄合心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理由,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娄合心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娄合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20年2月12日止。)二、追缴被告人娄合心非法吸收资金2084.0095万元,返还集资参与人。(上述违法所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赔,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 宁人民陪审员 李国萍人民陪审员 张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梓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