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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民初2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温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2725号原告温某,女,1964年2月2日生,汉族,住昌黎县。被告刘某,男,1962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昌黎县。原告温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避免当事人不正当转移财产,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执行,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某(身份证号码)的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齐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