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催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鼎匀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鼎匀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催27号申请人:鼎匀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玮瑄。申请人鼎匀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7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37720648,出票日期为2015年10月28日,票据金额10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众慧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阳福针织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4月28日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鼎匀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50元,由申请人鼎匀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因审 判 员 穆文好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范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