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7102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郑立慧、李江林、李江山、李江莉与巴州华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立慧,李江林,李江山,李江莉,巴州华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7102执53号申请执行人:郑立慧,女,汉族,1957年10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申请执行人:李江林,男,汉族,1981年7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申请执行人:李江山,男,汉族,1986年9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申请执行人:李江莉,女,汉族,1983年9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巴州华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2949820-6,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火车东站24区。法定代表人:马新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郑立慧、李江林、李江山、李江莉与被执行人巴州华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新71民终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立慧、李江林、李江山、李江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新71民终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巴州华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巴州华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它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407041.57元(其中本金401124.7元,执行费5916.87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巴州华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吾吉·肉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翟 东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