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8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高峰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峰,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8071号原告:高峰,男,汉族,1983年1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1号。法定代表人:谢香镇,总经理。原告高峰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高峰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峰负担。审判员 朱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伍沐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