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终6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吴少安与武汉第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少安,武汉第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桦融华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松滋市房来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64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少安,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蓓,湖北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第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王家河街顺河大街15号。法定代表人:吴绪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武汉桦融华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农场十字东街7号(10)。法定代表人:卢汉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敏,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松滋市房来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杨家冲创业园4巷9号。法定代表人:何礼刚,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吴少安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34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少安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吴少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少安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继红审判员 李斌成审判员 骆朝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贝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