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25民初2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连城新锦园物业有限公司与邓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城新锦园物业有限公司,邓凤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5民初2552号原告:连城新锦园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冠豸景苑D区D1幢209号。法定代表人:林太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年进,男,1953年5月18日生,汉族,系原告职员,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邓凤英,女,195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连城新锦园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连城新锦园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连城新锦园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连城新锦园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8元,减半收取31.94元,由连城新锦园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琳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童文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