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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30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杭州盛运担保有限公司、郎国芬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盛运担保有限公司,郎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3016号申请执行人杭州盛运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郎国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0291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郎国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郎国芬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郎国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郎国芬(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37的存款人民币69897.9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红梅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剑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