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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6财保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苏时健与被申请人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敏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6财保4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苏时健,男,汉族,住尤溪县。被申请人:陈敏,女,汉族,住尤溪县。申请人苏时健与被申请人陈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6)闽0426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陈敏所有的坐落于尤溪县(尤房权证2015字第034**号)价值相当于人民币5万元份额的房产。申请人苏时健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时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敏所有的坐落于尤溪县(尤房权证2015字第034**号)价值相当于人民币5万元份额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罗 朝 栋审判员 纪 炳 耀审判员 黄 邦 务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婷(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