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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民初2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和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常艳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和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常艳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2222号原告陕西和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三路石羊集团工业园区588号。法定代表人朱安曲,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韦建忠,陕西省蒲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常艳萍,女,现年36岁,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朝阳路东段石羊紫荆教育家园小区北区3号楼2单元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和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常艳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和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和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和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陕西和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斌代理审判员  范寅峰人民陪审员  曹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