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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全娥与余世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娥,余世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初1746号原告:王全娥,女,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朱腾峰,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世祥,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负责人:李勇,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娥诉被告余世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全娥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全娥负担。审判员  刘庆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 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