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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04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孙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04民初1269号原告孙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963。被告黄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公民身份号码:×××1676。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林中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妃萍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