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30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诉被告大同市华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佳庆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大同市华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佳庆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017号原告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住所地大同市站东大街北辰花园二期临街14-16号商铺。负责人方丽,该行行长。被告大同市华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新建北路12号。法定代表人常香文,该公司经理。被告大同市佳庆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北三环路阳合坡村对面。法定代表人苏建华,该公司经理。原告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诉被告大同市华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佳庆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大同市佳庆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建华认为该公司并未对本案提供担保,公章和法人的私章都是伪造的,并向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经济侦查大队报案,公安局已经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的当事人已经涉及刑事案件,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影响本案基本事实的查明,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万慧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