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刑更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罪犯陈建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建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刑更856号罪犯陈建合,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吉县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4日作出(2003)晋刑二终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服刑期间被提回重审,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2日作出(2007)临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陈建合有期徒刑二十年,民事赔偿8867.9元(未赔)。刑期自2001年11月2日起至2021年11月1日止。2014年8月6日本院以(2014)晋市法刑减字第421号裁定对陈建合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1月1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以(2016)晋城监减字第29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检察机关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及至今也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建合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各项考试成绩合格。2014年2月至2016年1月,受到监狱表扬5次,监狱嘉奖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陈建合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情况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建合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该犯系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数罪并罚且民事赔偿未履行,在减刑上应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建合予以减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凌云审 判 员 祁 俊代理审判员 李 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XX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