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君与被执行人姜滨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君,姜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708号申请执行人韩君。被执行人姜滨。申请执行人韩君与被执行人姜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沙民初字第129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兰园街23号2单元3层3号房屋过户至韩君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丽代理审判员 冯哲代理审判员 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殷健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