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4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张生照、宜城市雅新纱业有限公司与宜城市雅新纱业有限公司、王仕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照,宜城市雅新纱业有限公司,王仕勇,胡永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4民初1733号原告张生照,个体。被告宜城市雅新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随南路铁湖大道北端。法定代表人,王仕勇,宜城市雅新纱业有限公司经理。被告王仕勇,系宜城市雅新纱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志清,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潘文英。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胡永明,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生照诉被告宜城市雅新纱业有限公司、王仕勇、胡永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生照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生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生照负担。审 判 长 罗学玲人民陪审员 王秀蓉人民陪审员 曾恒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雪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