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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民终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定支公司、杨怀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定支公司,杨怀凤,王卫东,谢生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民终12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定支公司,住贵州省贵定县。负责人:袁利昆,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宗荣,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怀凤,女,1971年9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贵州省贵定县。原审被告:王卫东,男,1967年12月26日生,汉族,贵州中烟公司贵定卷烟厂职工,住贵州省贵定县。原审被告:谢生祥,男,1965年12月23日生,住贵州省贵定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定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贵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怀凤及原审被告王卫东、谢生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定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3民初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经查,贵J×××××号自卸货车的承保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支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PDZA201552270000013390,商业三者险保险单号:PDAA201552270000007761。一审法院将未承保该机动车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定支公司列为被告并判令其承担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的实体错误;未将承保该机动车相关险种的保险公司列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属于遗漏当事人的程序错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定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3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定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定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5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国红审判员  李家荣审判员  莫玉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佑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