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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3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向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3383号原告:向某。被告:刘某。原告向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向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向某在本院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判员  朱光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伊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