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二民特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高王申请宣告高文军死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王,高文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二民特字第113号申请人:高王,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申请人:高文军,下落不明。申请人高王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高文军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申请人高王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高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王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高王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雪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东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