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2302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宋国相与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相,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302申请执行人:宋国相,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法定代表人:汪锡文,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宋国相与被执行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27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27050元及诉讼费765元,并承担执行费317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1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