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民初30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丁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3057号原告孙某某,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被告丁英,女,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以与被告丁某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范寅峰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人民陪审员 曹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