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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恢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何锡津与关岳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锡津,关岳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恢313号申请执行人何锡津,男,汉族,1954年4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关岳雄,男,1958年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何锡津与被执行人关岳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2)南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归还借款21200元及从2001年6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87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02年4月23日立案执行,该案案号为(2002)南法樵执字第1705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的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等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涉嫌招摇撞骗罪、诈骗罪被依法逮捕且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002)南法执字第1705号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有股份分红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其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的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在西樵镇沙头水南村有股份分红款及其他经济收益,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樵镇沙头水南村委会发出执行裁定书等材料,要求该村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村内的股份分红款及其他经济收益。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恢3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谭 龙执行员 张文烨执行员 姚莉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谭佳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