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执21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史桂花与张立峰、史桂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桂花,史桂珍,张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21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史桂花,女,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史桂珍,女,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张立峰,男,196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史桂花与张立峰、史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的存款账户,现需扣划所欠标的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立峰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晓伟执行员 王洪玉执行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正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