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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执21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史桂花与张立峰、史桂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桂花,史桂珍,张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21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史桂花,女,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史桂珍,女,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张立峰,男,196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史桂花与张立峰、史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的存款账户,现需扣划所欠标的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立峰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晓伟执行员  王洪玉执行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正龙